如果货运事故涉及承运人、收货人、港口和做野委托人之间责任的,应根据货运事故发生的不同阶段,由不同当事人编制货运记录。在货物进港时发现或发生货运事故,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会同做野委托人编制;在装船前喝装船时发现或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起运港港口经营人或托运人编制;在卸船时发现或发生的,由承运人会同港口经营人活收货人编制;在货物交付是发现或发生的,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会同收货人编制。
另外,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可会同托运人或做野委托人编制普通记录,即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实的记录,但并不涉及承运人、托运人之间的责任。普通记录的编制一般出现以下情况之时:
1、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单证丢失。
2、托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
3、托运人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他封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
4、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5、收货人,作业委托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6、托运人派员押运或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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